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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周建明的家人:证监会罚了 没什么好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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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1月6日通报称,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处以罚款176万余元。这是2007年9月《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明确后,证监会首次查处此类案件。
中国证监会为何会对周建明处以如此处罚?周建明是何许人也?由于中国证监会没有对周建明的身份进行具体披露,一时间对周建明身份的猜疑充斥于各媒体,有媒体称周建明曾现身两公司股东名单,也有媒体称周建明为某上市公司主管,为探求周建明真实身份,中新社浙江分社记者专程到宁波进行采访。
原住址5年前即转让
中国证监会提供的信息显示,周建明为男性,出生于1965年3月,登记住址是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记者在7日晚8时许再次赶到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柳汀新村为普通住宅,装修极其简陋,附近多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并非为有钱人家居住。现在的户主是林姓夫妇。林大妈介绍说,2001年他们是从周建明父母手里买的这套房子,自己和周建明已七八年没有联系,“只知道周建明很有钱,具体干什么的,也不是很清楚。”
1月7日晚,记者查到了周建明父亲的手机。当电话接通后,对方没有回答正面回答是不是周建明家人,而是反问“有什么事情?”记者又问周建明的事情,周建明在哪里时,对方忙说打错了,随即挂断电话。
事后,记者请林大妈和周家人联系,第二天,林大妈表示,已与周建明父母联系过,但周建明父母说“证监会已经这么处罚了,没什么好说的”。
记者于1月8日来到了宁波市海曙区派出所了解到,他们管辖的区域里确实有证监委披露的周建明,住址就是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房子转让了很正常,周建明可能在北京,也可能在杭州,由于没有联系方式,没法查到。”民警说。
宁波证监局并不知情
记者于1月8日上午来到宁波证监局,欲了解周建明相关适宜,但宁波证监局办公室人员称并不知道此事。在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后,办公室人员才在网上找到了一些相关信息。随后记者来到了宁波证监局稽查处,但稽查处也表示并不知晓此事,稽查处人员称:“也是在中国证监会处罚后才知道此事,周建明没听说过。”稽查处的一些老工作人员对于周建明也不是很清楚。
记者还走访了宁波市内的多家证券营业部,但是没有人知道周建明其人。周建明究竟是谁呢?记者还在寻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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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在非正式调查“周建明”
继认定周建明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位证监会官员日前示,正在对已经成为市场关注热点的多起股价操纵事件进行非正式调查。
证监会近日认定浙江宁波的周建明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对其开出没收违法所得176万元并处以相同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周一追踪采访发现,周建明久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居住,该住址房屋已经出售。记者致电经手该房屋交易的人士,该人士表示周建明已搬到宁波市西河小区居住。
记者致电上述房屋交易经手人所称宁波市西河小区周建明现住所,电话中周建明父亲及其他家人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指周建明在该处居住,其时正公派出差,周建明家人对周建明被处罚一事拒绝评论。截至发稿时止,记者未能联系上周建明。
有报道称,周建明可能是宁波“涨停板敢死队”的一个代表性账户,该庄家背后可能有一个更为强大的团队力量和更为庞大的资金。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对记者表示:“这是市场的猜测,(证监会)稽查局负责了此次的调查以及处罚的执行工作。按照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将处罚的意见先送达周建明,才能正式公布处罚决定书。如果不能找到真实地址进行送达,那么就会发布公告寻找周建明。事实是,周建明已经去领走了送达的处罚通知。”
经查,2006年1月至11月,周建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601001.SH)等15只股票的价格。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在上午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买单,共计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4331579股。周建明还以类似手法操纵了四川路桥(600039.SH)等14只股票。
根据证监会的稽查程序,非正式调查阶段必须掌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明确证据,据此判断是否立案调查。进入立案调查阶段,上市公司必须发布公告。(中国新闻网2008/1/9)
周建明被罚176万难遏制股价操纵
证监会2008年查处的第一个庄家是周建明。这个身份目前仍然没被媒体查清楚的周建明,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起因“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而被处罚的庄家。
证监会在7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在2006年1月至11月,周建明利用以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为手段,操纵了“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的价格。其中,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在该日上午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股票买单,共计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周建明又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股票433.1万股。
另外,周建明以同样的手段,还分别操纵了“四川路桥”等14只股票的价格。
处罚决定书表示,周建明在操纵这15只股票的过程中,违法所得为176.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没收了周建明违法所得的176.2万元,并处以同样数额的罚款。目前“周建明案”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周建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从证监会披露“周建明案”的细节来看,周建明能够挂出“大同煤业”4009万股的买单,并且每股的买价超过了10元,这意味着周建明在操纵股价时投入的资金至少在4个亿以上。而2006年是中国股市大牛市起步的第一年,当年市场平均涨幅在130%左右,这意味着4亿资金在2006年中,即便不采取操纵的手段来获利,当年的收益也至少在4个亿以上。而证监会对周建明采取的没收176.2万元违法所得,再加上处以同样数额176.2万元的罚款,总计周建明的损失不到400万,不足4个亿的1%。并且,在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对周建明处以罚款时,也只是按下限确定了罚款额。
按《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对类似周建明这样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对周建明这类操纵市场行为的罚款,罚款额最少是违法所得的一倍,而对周建明的罚款也是按最低标准执行的。相对周建明4亿以上资金在2006年炒股中能获得的潜在收益,不到400万的处罚,周建明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选择了沉默,在情理之中。
但周建明的沉默并不能消除“周建明案”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重大意义。众所周知,周建明在操纵市场时采取的行为是目前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的行为。周建明是先挂出买单,没等成交,就撤单再挂出卖单,这样的操作手法是目前绝大多数持有股票的投资人,在目前“T+1”的交易制度下,通常会选择的“T+0”交易手法。现在,周建明因这种交易手法被认定为操纵市场,很多类似周建明这样的庄家在操作股票时,都应被认定为操纵市场,应处以与周建明同样的处罚。
但中国股市的现实情况是,股市投资者在过去十多年来的主要收益是来自于股票的价差收益。股民每年付出的证券印花税和佣金支出远超过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这就是说股民整体上要赚钱,只能靠赚取股票价差来获得收益,但推动股票价差产生的主力军就是周建明这样的庄家。因此,证监会这次处罚周建明这样的操纵行为,目前很难被普遍推广。
在上市公司回报给股民的现金红利没有成为股民买股的主要收益前,像周建明这样的庄家在股市还会大量存在,而严厉打击这种庄家的结果就是股市将不具备吸引投资者参与的赚钱效应。(天府早报2008/1/9)
中国证监会对周建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国证监会6日通报,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周建明是何人立即引起了各方的猜测,中国证监会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透露,周建明(男)出生于1965年3月,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建明)
证监罚字[2007]35号
当事人: 周建明,男,出生年月:1965年3月,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建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在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周建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601001)”等15只股票价格。其中,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在该日上午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股票代码601001)股票买单,共计40,090,000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股票4,331,579股。周建明以同样手段,在2006年7月10日操纵“四川路桥(600039)”(股票代码600039)股票价格,在2006年7月27日操纵“G
同科”(股票代码600846)股票价格,在2006年8月17日操纵“G
中海”(股票代码600026)股票价格,在2006年1月17日操纵“嘉宝集团(600622)”(股票代码600622)股票价格,在2006年6月7日操纵“中纺投资(600061)”(股票代码600061)股票价格,在2006年6月15日操纵“上海医药(600849)”(股票代码600849)股票价格,在2006年6月19日操纵“G嘉宝”(股票代码600622)股票价格,在2006年4月12日操纵“中炬高新(600872)”(股票代码600872)股票价格,在2006年4月21日操纵“安阳钢铁(600569)”(股票代码600569)股票价格,在2006年1月16日操纵“彩虹股份(600707)”(股票代码600707)股票价格,在2006年6月6日操纵“安彩高科”(股票代码600207)股票价格。在2006年7月27日操纵“G
贵研”(股票代码600459)股票价格,在2006年1月24日操纵“*ST运盛”(股票代码600767)股票价格,在2006年11月13日,周建明操纵“成都建设”(股票代码600109)股票价格。
经计算,周建明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的违法所得为1,762,239.85元。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在证券营业部调取的周建明交易“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的股东账户、资金划转凭证,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周建明交易“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的计算数据,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周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2,239.85元,并处以罚款1,762,239.8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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